变更、追加期间的财产保全 执行知识

变更、追加期间的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 理。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
变更、追加裁定的复议申请 执行知识

变更、追加裁定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 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 议,但依据本规范第 74 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变更、追加裁定的复议审查及复议期间的执行 执行知识

变更、追加裁定的复议审查及复议期间的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 日内作出复议裁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 议范...
变更、追加裁定的起诉 执行知识

变更、追加裁定的起诉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执行知识

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或 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执行担保的一般规定 执行知识

执行担保的一般规定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 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 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执行担保的方式 执行知识

执行担保的方式

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 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 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
担保财产的控制 执行知识

担保财产的控制

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 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 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暂缓执行 执行知识

暂缓执行

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 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 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 可以恢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