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行为对象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402.html
不管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行为对象都是公众存款,即不特定多数人的资金。如果是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的资金,不能认定为 “公众存款”。但如果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吸收的资金或者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的资金,也应当认定为 “公众存款”,仍然可以构成这两个罪名。如果行为人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也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