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相关规定,允许单位和个人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规定限额内进行融资,但并未允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资金池、开展自融等行为。实践中,大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打着信息中介的名义,违法设立资金池或发布虚假投资项目实施自融,违反了《暂行办法》的禁止性规定,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性。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中,杨卫国实际控制的望洲集团以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为名,辩称其行为属于金融创新。但实际上,望洲集团所谓的信息中介业务已直接归集客户资金设立资金池,并对资金进行控制、支配和使用,完全异化为信用中介。通过分析网络借贷平台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关系、资金来源、资金流向、中间环节及最终投向,结合全流程信息,可明确其存在违规设立、控制资金池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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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支付平台赋予望洲集团对所有理财客户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划拨、查询的权限。线上理财客户在合同中也明确授权望洲集团对其虚拟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划拨、查询,且虚拟账户销户需经望洲集团许可。
- 理财客户将资金转入第三方平台的虚拟账户后,望洲集团每日根据理财客户的出借资金和信贷客户的借款需求,以多对多的方式进行人工匹配。当理财客户资金总额大于信贷客户借款需求时,剩余资金会划入杨卫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托管账户。望洲集团预留第二天需支付的到期本息后,将剩余资金提现至杨卫国的银行账户,用于线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或其他经营活动。
- 信贷客户的借款期限与理财客户的出借期限不匹配,存在期限错配问题。
- 杨卫国及其控制的公司承诺为信贷客户提供担保,当信贷客户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杨卫国保证在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代为偿还本金和利息。实际操作中,归还出借人的资金均来自线上的托管账户或杨卫国用于线下经营的银行账户。
- 望洲集团通过多种途径向不特定公众宣传,发展理财客户,并通过明示年化收益率、提供担保等方式承诺向理财客户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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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卫国等人假借信息中介名义从事信用中介活动,违法设立资金池,归集、控制、支配和使用资金,已超出信息中介业务范围,具备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非法性等特征,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因其未经许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案例清晰反映了违规设立资金池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证明要素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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