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庭前会议证据开示契机,促进被告人认罪认罚
由于案件重大复杂、犯罪事实多、证据数量远远超过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涉黑恶犯罪案件通常都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辩护人及被告人均到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会由控辩双方分别展示证据,并就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等与开庭有关的一系列问题交换意见,为庭审做好准备。因此,庭前会议是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开示证据的一次很好的机会。检察机关通过紧紧抓住庭前会议证据开示契机,在证据开示的基础上,集中宣讲认罪认罚政策,发挥认罪认罚在证据基础上的强大威慑力,可以有力地促进认罪认罚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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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二十二批指导案例中的 “林国彬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中,检察机关利用庭前会议的机会,认真组织证据开示,为促进被告人认罪认罚创造了有利条件。一是为清晰地展示全案 1400 余册证据的内容,强化证据开示的效果,公诉人按照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法定特征的逻辑,依次展示全案证据,并在行为特征部分分别按照所涉及的罪名组织证据,向被告人和辩护人全面展示了起诉书指控的诈骗、寻衅滋事、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等犯罪事实,凸显了证据的证明力,强化了证据开示对被告人的冲击力。二是公诉人结合 160 余页 PPT,运用犯罪流程图、表格等形式,加强证据展示的说理性,重点围绕犯罪的既遂时点、犯罪数额认定、各被告人参与犯罪事实的起数等与定罪有关的问题,详尽阐述了检察机关的认定依据,在证据面前最大限度地打消不认罪被告人的侥幸心理。三是公诉人把握庭前会议展示全案证据对被告人产生的心理冲击,在庭前会议结束前集中向全体被告人再次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和要求,以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后果,督促被告人在案件证据面前放弃幻想,主动认罪服法,争取宽大处理。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多名被告人、辩护人相互之间产生连锁反应,14 名被告人在庭前会议后,直接或通过其辩护人向检察机关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在庭审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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