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没有适用范围限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检察机关不仅应当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而且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依然不能放弃教育转化,应该以更大力度继续推动认罪认罚工作,持续促进被告人教育转化。被告人心理是不断被说服的过程,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特别是在庭前会议集中开示全案证据,通过摆事实、讲证据,对被告人进行释法说理,使其逐步认识到认罪认罚是唯一正确选择,并最终接受检察机关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意见。
同时,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注重巩固已有认罪认罚成果,并促进其他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如果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被告人当庭否认其主观明知、客观行为等犯罪事实的,公诉人应当及时通过法庭讯问等方式,向被告人核实其是否继续认罪认罚。对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被告人,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应当结合被告人的庭审现场表现,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向法庭明示上述被告人是否仍然符合认罪认罚条件,从而发表是否应予从宽的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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