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把握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将其始终贯穿诉讼全过程
把握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应当坚持两个维度。首先是事实维度,即认罪认罚必须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实、自愿的基础上,其中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对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及其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知,并且对其所犯罪行及其性质有充分的认识,而不能存在误解或认识错误的情形;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基于其自由意志的选择,不能存在任何威胁或强迫其意思表示的情况。唯此,我们才可以确定客观发生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程序性事实,从而得以进一步独立评价其程序法意义上的法律后果,得出从宽处罚的结论。其次还应从时间维度把握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活动是发生在一定期间的一系列诉讼行为,而人的心理活动亦是一个渐变的过程。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案件事实不断查明,特别是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以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可能随着证据开示而产生明显的变化。对于涉黑恶犯罪案件而言,由于案件事实复杂、同庭被告人人数较多,被告人当庭发生认罪态度转变的可能性更大。对于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发生反悔的,公诉人应当及时查明其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并向法庭适时发表对被告人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这就要求公诉人树立全流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意识,认识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不意味着认罪认罚程序的结束,而应当以动态的、持续的观念严格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当然,对于当庭才认罪悔罪的,公诉人应提醒法庭注意其认罪态度的转变,在从宽量刑幅度的把握上,要有别于早于其认罪的其他被告人,以确保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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