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

从司法实践中分析,该罪只要行为人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即告成立。本罪设立的目的在于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产生,而不是消除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后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会破坏社会治安、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安宁、威胁国家的稳定。因此,该罪的客体应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如果犯罪主体在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以后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则根据刑法的规定该犯罪主体构成数罪,此时其行为侵害了数个客体,需根据具体罪名具体分析所对应的法益内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93.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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