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

关于本罪的主观方面,刑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条文中所规定的行为方式来看,组织、领导和参加行为都不可能由过失构成,因此该罪只可能是出于故意。同时,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直接结果是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使其内部协调;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直接结果是使行为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取得统领或指挥地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直接结果是使行为人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一员。上述三种行为都只可能在特定目的的支配下有意为之,而不可能存在放任该上述行为发生的心态。故本罪的主观方面仅限于直接故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92.html

此外,还有一种 “事后故意” 的情形,且这种情形只可能发生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场合。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最初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并不知道自己所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且从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判断能力来看其也不可能知道自己所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后行为人才知道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事前,行为人主观和客观上都不知道自己所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行为人并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直接故意,故不构成本罪。但事后,行为人如果在知道以后仍不主动脱离黑社会性质组织,且继续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则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就发生了变化,由不知变为明知,此时行为人就具有直接故意的主观状态,应构成本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9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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