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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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显著轻微” 的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 2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的,不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从重情节,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90.html

在此基础上,结合《刑法》第 13 条 “但书” 规定,对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涉案动物及制品数量价值不高、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较小、对环境影响较轻的案件,在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90.html

司法实践中,由于情节的多样化,也使得犯罪认定复杂化。此外,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情节有时会随着情势变迁而发生变化,因而不可能片面地以定量的方式(如仅因涉案野生动物经济价值较低)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 “情节显著轻微”,作出出罪人罪的处理。在案件办理中,应坚持实质判断,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侵害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危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分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9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8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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