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
在制毒物品数量入罪门槛的认定上,需要注意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变化,因此,对于同一种制毒物品,应结合最新的规定予以确认。由于制毒物品的范围应由国家规定予以明确,如果行为人实施具体行为时该物品尚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制毒物品,则不宜认定为本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83.html
如被告人谢某威、梁某玲走私制毒物品案。谢某威、梁某玲先后于 2002 年 5 月 5 日、2002 年 6 月 28 日、2002 年 7 月 13 日分 3 批从国内购得盐酸 55.76 吨(货款为 8101.88 元)、52.12 吨(货款为 7572.99 元)、52.3 吨(货款为 7599.15 元),在未办理任何合法出口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指挥他人将上述盐酸走私运往越南。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83.html
为履行 1988 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义务,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 1999 年颁布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其中附录所列的 22 种易制毒化学品名称中包括了盐酸。但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0 年 11 月 21 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其中的附录没有将盐酸列入易制毒化学品。此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公安部又于 2002 年发布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该规定也是为履行 1988 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而制定的,其中也没有将盐酸列入易制毒化学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83.html
上述行政规章关于盐酸是否为制毒化学品的规定虽然存在矛盾,但依据新规定优于旧规定的原则,应以新规定为准。综上,我国现行法律未将盐酸列为制毒化学品,最新相关行政法规、规章也没有规定盐酸属于制毒化学品,因此不能认定盐酸属于制毒物品,故 2 名被告人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走私制毒物品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83.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28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