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对言词证据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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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95阅读模式

对言词证据的审查

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件中,言词证据主要是被告人(包庇人)供述和同案犯(被包庇人)供述笔录的审查。总体上,刑事诉讼法详细规定了讯问的主体、地点、时间、程序以及笔录制作等方面内容。讯问笔录既是证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同时也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重要线索来源。因此,要重点审查被告人供述(笔录)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内容。要重点审查被告人(包庇人)是否明知被包庇的人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或同案犯(被包庇人)供述能否印证上述事实。要尤为注意的是,同案犯供述是否是引用、转述被告人的供述;其陈述的名词、术语是否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相符;笔录内容是否存在讯问内容、问答次序、问答内容等基本一致,复制粘贴痕迹明显的现象,如有,应要求办案单位说明原因。
    如被告人郑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公安机关对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的嫌疑人徐某实施抓捕时,徐某逃走。次日公安机关对徐某家依法搜查并告知其妻子郑某,徐某已经涉嫌犯罪,如遇见徐某应向公安机关报告。后郑某在明知徐某涉嫌犯罪逃跑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钱财,与其共同在山东省济宁市租住房屋,支付生活开销,为徐某逃匿提供条件。公诉机关以郑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现有相应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明知徐某属于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不应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对被告人郑某定罪处罚。郑某明知徐某是犯罪的人,仍提供钱款租房为其提供藏匿处所,帮助其逃匿,应以窝藏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 3 年。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原审判决定性错误,理由是 2 人系共同生活 20 年的夫妻,且郑某在徐某潜逃期间一直陪伴在其左右,对于徐某是贩毒分子一事应当明知,并为其提供帮助,应认定郑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能够证实郑某应当知道徐某涉嫌毒品犯罪和故意伤害犯罪,但无法确实、充分地证实其明知徐某贩卖毒品,抗诉机关所提徐某供述、于某某供述系 2 人转述郑某的话,二者不能相互印证,郑某亦未供认,抗诉机关所提郑某的供述称徐某贩毒,但未证实其明知徐某贩卖毒品的具体情形和其所知徐某贩卖毒品的信息来源,存在郑某自己猜测的可能性,上列证据可作为郑某明知徐某涉及毒品犯罪的证据,但未能证实郑某明知徐某贩卖毒品的具体事实,亦未证实公安机关明确将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告知郑某,故不能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追究郑某的刑事责任,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2. 审查笔录形式要件,尤其要注意讯问的时间和地点,超过 12 小时的是否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讯问地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侦查人员是否全程在场,有无代签名情形等。
  3. 注意矛盾证据的排除。言词证据前后矛盾,在侦查阶段未予解决,也无法通过检察人员讯问排除疑问的,言词证据与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需进一步核实清楚的,可通过退回办案单位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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