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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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14阅读模式

本罪与贩卖毒品罪的区别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都必然包含对毒品的非法持有,不持有毒品,就无法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活动。因此,它们之间存在行为上的涵盖关系,在处理上可以理解为非法持有毒品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的必经阶段,构成吸收犯。或者,也可以理解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包容了非法持有毒品行为,按照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不进行数罪并罚。对于制造毒品罪而言,制造毒品后的持有行为,属于制造毒品这一前行为的当然结果,属于 “事后不可罚行为”,同样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一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77.html

综上,只有在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人拒不说明毒品的来源和用途,而司法机关根据已查获的证据,又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以及来源于非法制造的,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或者该毒品系行为人非法制造得来,则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者窝藏毒品罪论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77.html

如被告人曹某勇非法持有毒品案。2016 年 4 月 6 日中午,被告人曹某勇因吸食毒品与郭某英电话联系。当天 15 时,被告人曹某勇驾驶摩托车来到祁阳县 ×× 镇 ×× 路交警大队对面的郭某英出租屋附近,被祁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曹某勇身上左边的前、后裤袋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经称重 13.68 克。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查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勇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公安机关通过郭某英提供的线索知晓曹某勇与郭某英需要交易 100 克冰毒而进行布控,但却未进行证据固定,双方通话内容、交易及搜查毒品的过程等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对郭某英身上查获的 71.21 克毒品并没有做现场称量及拍照,仅凭情况说明认定郭某英身上的毒品是曹某勇卖给郭某英的,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因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曹某勇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曹某勇向郭某英贩卖了毒品。但被告人曹某勇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77.html

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之间处理上容易混淆,法院和检察院在认定贩卖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上容易存在意见分歧,因此,应对二者的区分标准和适用规则进行明确。通常而言,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77.html

一、侵犯的法益不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77.html

贩卖毒品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中有关毒品购销、供应的法律制度。其核心是破坏毒品在市场中的流通秩序,因为贩卖行为直接推动毒品从卖方流向买方,使毒品进入消费领域,对社会公众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直接威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77.html

非法持有毒品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对毒品的整体管理制度。其侧重点在于禁止任何未经法律允许的个人对毒品的实际控制,无论持有行为是否与流通环节相关,只要行为人非法支配毒品,就破坏了国家对毒品的统一管控秩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77.html

二、客观行为表现不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77.html

贩卖毒品罪的客观方面是出售毒品的行为,包括以出售为目的的购买(如为了贩卖而进货)、以营利为目的的代购(如从中赚取差价)、有偿转让毒品等。行为人的核心目的是实现毒品的交易流转,通常伴随资金往来、交易约定等环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77.html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毒品的控制或者支配状态,如将毒品藏匿于住所、随身携带、委托他人保管(无交易意图)等。该罪不要求实施交易行为,仅关注行为人是否对毒品形成实际控制,且这种控制状态与贩卖、走私等流通行为无直接关联。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377.html

三、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数额犯,有法定的数量标准。根据《刑法》第 348 条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 10 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片剂 50 克以上等,才构成犯罪;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不构成该罪。

贩卖毒品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不论毒品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即使仅贩卖 0.1 克海洛因,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对毒品交易行为的严厉打击。

四、司法认定中的关键区分点

在实践中,区分两罪的核心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贩卖意图。若有证据(如交易记录、通讯记录显示洽谈价格、数量,查获分装毒品的工具等)证实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为了贩卖,则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若仅有持有事实,无任何证据指向贩卖目的,且持有数量达到法定标准,则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例如,在曹某勇案中,由于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郭某英存在毒品交易,仅能证实其持有 13.68 克甲基苯丙胺(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故法院最终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 “以证据为依据” 的区分原则,即无充分证据证明贩卖行为时,不能突破行为犯的构成要件随意定罪,而应回归对持有状态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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