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但综合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相关证人证言,从毒品包装物上提取的痕迹、生物检材,调取的物流寄递单据、资金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明知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又缺乏其他证据证明其明知的,可以根据其实施毒品犯罪的方式、过程、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结合其年龄、文化程度、生活状况、职业背景、是否有毒品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与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关系等情况,综合分析认定其是否明知是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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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走私、贩卖、运输的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情或者确系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等场所检查时,要求申报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毒品疑似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但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或者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藏匿、丢弃携带的物品、弃车逃离或者其他逃避、抗拒检查行为,在其携带、藏匿、丢弃的物品或者遗弃的车辆中查获毒品的;
(4)在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的惯常携带、运输、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6)以虚假的身份、地址或者物品名称办理托运、寄递手续,从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隐匿真实身份、支付不等值报酬等不合理方式,雇用、指使他人携带、运输或者代为接收物流寄递的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8)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或者接收物流寄递的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9)其他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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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制造的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情或者确系被蒙骗的除外:
(1)在现场查获制造毒品的工具、设备、原料、配剂、制毒方法说明的;
(2)在偏远、隐蔽等选址明显不合理的场所或者采用伪装方式制造物品,经鉴定是毒品的;
(3)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现场查获制造出的物品,经鉴定是毒品的;
(4)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制造物品,经鉴定是毒品的;
(5)其他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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