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与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区别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2217
文章
0
粉丝
金融犯罪办案指引评论80阅读模式

本罪与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区别

信息型操纵是操纵证券市场的方式之一,主要包括蛊惑交易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等。根据 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操纵司法解释》)第 1 条第 4 项的规定,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是指,“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从构成要件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行为比较复杂,要同时包括控制信息、误导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数量、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利等行为。控制信息,表现为控制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其范畴涵盖了违规披露、不披露信息。蛊惑交易操纵就是利用虚假的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进行操纵市场,利用信息行为本身包含了违规披露重要信息。

 

准确认定两罪,应重点把握以下四点:其一,是否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信息型操纵的方式包括了违规披露、不披露信息,但并不以违规为必要条件。其二,是否存在特定目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不以特定目的为构成要件要素,而信息型操纵要求行为人以误导投资者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并从中谋取相关利益为目的。其三,是否进行了配套交易或者谋利行为。如果只有违规披露行为,并未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不能构成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其四,由于信息型操纵是复合行为,常以违规信息披露为手段,如同时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操纵证券市场罪,以操纵证券市场罪一罪进行全面评价定罪处罚为宜。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59.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559.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1559.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