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型操纵是操纵证券市场的方式之一,主要包括蛊惑交易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等。根据 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操纵司法解释》)第 1 条第 4 项的规定,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是指,“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从构成要件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行为比较复杂,要同时包括控制信息、误导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数量、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利等行为。控制信息,表现为控制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其范畴涵盖了违规披露、不披露信息。蛊惑交易操纵就是利用虚假的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进行操纵市场,利用信息行为本身包含了违规披露重要信息。
准确认定两罪,应重点把握以下四点:其一,是否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信息型操纵的方式包括了违规披露、不披露信息,但并不以违规为必要条件。其二,是否存在特定目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不以特定目的为构成要件要素,而信息型操纵要求行为人以误导投资者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并从中谋取相关利益为目的。其三,是否进行了配套交易或者谋利行为。如果只有违规披露行为,并未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不能构成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其四,由于信息型操纵是复合行为,常以违规信息披露为手段,如同时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操纵证券市场罪,以操纵证券市场罪一罪进行全面评价定罪处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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