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其他金融机构” 的范围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3825
文章
0
粉丝
金融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19阅读模式

“其他金融机构” 的范围

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商业银行业务、保险业务、证券业务、基金业务等分别予以立法规制,各金融监管部门都根据监管职责自行界定属于本部门监管的 “金融机构”,如银保监会制定的《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没有涵盖证监会、人民银行监管的持牌金融机构。大部分金融活动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许可设立,此类金融机构是公认的 “金融机构”,如经银保监会等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持牌经营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对于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认定为刑法上的金融机构,没有争议。

出现争议的主要是一些从事金融活动无须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的认定。比如,2017 年中国人民银行将 “7+4” 类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授权给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主管。在骗取贷款罪中,主要涉及专门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实践中认识和处理不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等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相关罪名中,也都涉及 “金融机构” 的认定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观点来看,对 “金融机构” 的认定范围问题,主要有三种意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61.html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金融机构作广义理解,依法设立并受金融主管部门监督,从事金融类业务的公司、机构可以认定为金融机构。只要是依法设立的与从事金融服务有关的机构都属于金融机构,不受是否获得金融许可证限制。2020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明确:“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等在民法上系 “金融机构” 的地位。从法秩序统一性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将小额贷款公司等认定为 “金融机构”。对于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也具有刑事追诉的必要性。有观点认为,从罪名体系的层面看,对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如果不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刑,借款方触犯刑律的行为,就有极大可能被定性为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相应地,贷款方本应被认定为非法放贷罪的行为就会被做无罪评价,甚至被认定为诈骗犯罪的被害人。显然,这样的结果,超出设置特定罪名体系的立法预期,会导致轻罪认定为重罪、有罪认定为无罪的情形。也有观点认为,小额贷款公司遭遇骗贷,可以通过司法机关追究骗取贷款者刑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给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维权的途径,或许可以减少小额贷款公司的暴力催收的情况,也可以减少小额贷款公司不规范催收的情况。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61.html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有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才属于刑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从事部分金融业务的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或者其他不需经批准设立的从事部分金融业务的机构(如私募基金)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金融机构。2008 年银监会、央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第 1 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应是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既不是政策性金融机构,也不是商业性金融机构。也有观点指出,金融机构在设立程序、业务范围、资金来源、监管机构等方面均不同于一般企业,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而小额贷款公司无金融许可证,不属于 “三会” 监管,只能算是从事部分金融业务的 “准金融机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61.html

第三种意见认为,金融机构由于缺乏行政法律规定作出的明确定义,对于刑法规定的 “金融机构” 可以做实质解释,但对于涉及省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考虑其与骗取银行贷款的社会危害是否具有相当性。此外,还有观点指出,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中,金融机构出现的频率较多。《刑法》第 175 条之一就是其一。除此之外,在其他刑法条文中也出现 “金融机构”,如《刑法》第 263 条将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在解释《刑法》第 175 条之一时,还需考虑与其他规定 “金融机构” 的条文的一致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61.html

鉴于没有法律对 “金融机构” 的范围专门作出界定,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行为实质对刑法规定的 “金融机构” 进行解释,实际从事合法金融业务的合法机构都可以认定为刑法上的 “金融机构”。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作出《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等在民法上系 “金融机构” 的地位。从法秩序统一性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将小额贷款公司等认定为 “金融机构”。但不容否认的是,骗取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对金融秩序的破坏并不相同,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对于金融安全的影响显然较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更为重要。对于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否具有刑事追诉的必要性,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即使对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不宜按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也并非对小额贷款公司没有任何保护措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仍然可以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至于认为不以骗取贷款罪处罚可能造成以更重罪名处罚或者可能滋生暴力催收等观点,并不是解释刑法的根据,且相关做法本身也违法,不能归咎于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61.html

综上,理论上小额贷款公司是刑法规定的 “其他金融机构”,但基于社会危害性的考量,以欺骗手段取得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并非必然构成骗取贷款罪。对其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也是如此。这样处理,既保持了刑法、民法对金融机构认定的一致性,同时又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观点只适用于《刑法》第 175 条之一及有关信贷业务的罪名,不一定适用于刑法其他条文中的 “金融机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6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61.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61.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1661.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