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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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03阅读模式

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 177 条之一规定,本罪的刑罚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相同,分两档刑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妨害信用卡解释》的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 1 张以上不满 5 张的,依照《刑法》第 177 条之一第 1 款的规定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02.html

本罪以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升格法定刑的标准。相关司法解释对 “数量巨大” 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 “有其他严重情节” 亦尚未作出规定,适用 “有其他严重情节” 时,应当以符合基本犯的定罪标准为前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 5 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177 条之一第 1 款规定的 “数量巨大”。此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从重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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