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方面
本罪属于自然人犯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本罪的,从重处罚。刑法未规定单位犯罪,对单位实施上述行为的,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
- 信用卡信息资料
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包括持卡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收入情况、联系方式等个人隐私信息,也包括信用卡磁条、芯片中记载的信息材料,其中主要记载的是信用卡账号和个人标识代码(即卡密码)。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行为
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是指行为人以秘密的方法取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如通过偷窥、破解密码、非法侵入系统等手段窃取。
收买是指行为人以有偿的方式获得他人出卖的信用卡信息行为。如果行为人无偿取得他人信用卡资料,不能认定为收买。
非法提供是指将通过非法或者合法手段获取的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转让他人。与收买不同,非法提供不以有偿性为要件,无论行为人以无偿还是有偿的方式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转让的,均应认定为非法提供行为,出售、租借、无偿赠与都属于非法提供。但是,非法提供的只能是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不论是合法获取信用卡信息资料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是窃取、收买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人,均可成为非法提供的主体。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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