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78.html
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依照我国企业登记法规设立,并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经济组织。根据 2001 年 5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78.html
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之外的其他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医院、学校、文艺单位等。需要强调的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78.html
第一,这里的 “其他单位” 是被害单位,与刑法中作为犯罪主体的 “单位” 存在差异。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业主委员会等常设性机构,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78.html
第二,这里的 “其他单位” 仅限于合法单位,不包括违法组织。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78.html
第三,对于具备单位实质特征,只是由于没有依法设立登记或者没有经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或备案,形式上存在瑕疵的,不影响对其属于 “其他单位” 的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78.html
对于与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至于司法实践中仅为用人单位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获取劳动报酬,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如临时性搬运、装卸、维修等,由于他们之间属于平等的主体,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78.html
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委托他人从事一定事务的场合,在受托人不属于委托单位的人员的情形下,由于两者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受托人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对于具有合作关系、承包关系、挂靠关系的人员,以及借用单位名义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人员,由于不属于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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