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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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客体为国家对银行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以及银行的信誉。

非法获取或者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最后基本都用于伪造信用卡或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为下游犯罪提供很大方便,对金融秩序安全具有极大破坏性。但需注意的是,并非任何涉及信用卡信息的窃取、收买和非法提供行为,都构成本罪。《妨害信用卡解释》中对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 行为的目的作了限定,即 “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对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行为没有造成使信用卡信息被用于伪造或者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具体危险的,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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