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案件
第一,通过上下游人员供述、辩解或证言,行为人与上下游人员之间的关系,行为人与上下游人员之间通讯联络的内容,行为人的非法获利情况,行为人获取信用卡的途径,持有期间使用信用卡的方式,以及持有后信用卡的实际去向或者计划用途等相关证据,判断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社会危害性,以区分刑法上的非法持有和行政违法层面的非法持有。
第二,对于间接持有信用卡的,通过对行为人与实际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双方之间的通讯联络情况,实际持有人的供述和辩解,上下游人员与行为人、实际持有人之间的通讯联络交付情况,双方非法获利分配情况等,综合认定间接持有的事实和间接持有的数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05.html
第三,对于非法持有后已经转移、出售的信用卡,应当结合与上下游人员的通讯联络记录、资金交易记录、邮寄单据、书面记录、信用卡开户资料、从下游人员处查获的信用卡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综合认定曾经非法持有的信用卡数量。对于没有查获信用卡实物的,证明非法持有数量的证据之间应当相互印证,并能排除合理怀疑。比如,对于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本人手写的信用卡卡号,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不宜计入非法持有信用卡的数量之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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