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立的关键要件之一,其设置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 —— 优先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劳动报酬纠纷,仅在行政手段无效时才动用刑事处罚。以下从法律依据、具体认定标准及例外情形展开说明:
- 优先行政救济:劳动报酬争议首先通过劳动监察等行政程序解决,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环节,旨在通过简便、快捷的行政手段促使行为人履行支付义务,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尽快获得报酬。
- 限制刑法介入范围:只有当行政责令无效时,才追究刑事责任,避免刑法过度干预民事、行政领域的劳动纠纷,平衡法律规制的层级。
根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解释》第 4 条及相关司法文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需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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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主体与形式
- 主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如劳动监察大队)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建筑领域欠薪)。
- 形式: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书面文书责令支付;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口头形式责令,但需事后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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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要求
- 一般情形:文书需送达行为人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并由其签字确认(如拒绝签收,可在见证人见证下留置送达)。
- 行为人逃匿时:有关部门可在其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场所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视为已完成 “责令支付”。
若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存在以下正当理由,即使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也不认定为 “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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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知悉责令支付的内容(如因客观原因未收到文书,且非自身故意逃避);
-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支付(如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且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 行政责令是刑事追责的前置程序,未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不得直接以本罪定罪处罚。
- 对于 “逃匿” 情形,张贴文书并记录的方式需确保文书内容可被行为人知晓(如张贴于其常驻地或经营场所),避免形式化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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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要件的设置,既强化了行政部门解决欠薪问题的职责,也为行为人预留了通过行政程序纠正违法行为的空间,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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