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碰瓷” 类案件较容易出现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定性争议问题。2020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办理 “碰瓷” 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碰瓷” 意见》),依法严厉惩治 “碰瓷” 违法犯罪活动,也进一步明确了案件的定性和处罚。
《“碰瓷” 意见》对实施 “碰瓷” 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分类予以明确。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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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类是诈骗类。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其突出特点是 “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
- 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即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 “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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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 意见》还明确了实施 “碰瓷” 所衍生的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包括在实施 “碰瓷” 行为时,实施的抢劫、抢夺、盗窃、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为的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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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一些 “碰瓷” 案件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造成事故系被害人过错导致的假象,继而以此威胁、要挟(如不赔偿就扣留车辆、揭发其醉酒驾车等),迫使被害人赔偿。表面上看,行为人具有欺骗成分,但所谓的骗局只不过是行为人为顺利实施勒索钱财行为所制造的由头,仍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隐瞒事故真相,使被害人基于 “事故是由自己造成” 的错误认识而自愿赔偿的,就应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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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此类案件中,基于 “碰瓷” 本身的手段行为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的,需要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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