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主观故意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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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05阅读模式

主观故意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处理

本罪的主观故意表现为:明知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而希望通过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据为己有。在下列情形中,不能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1. 行为人通过发包等方式来清偿其经手为被害人单位支出所垫付的各种款项,不能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2. 犯罪嫌疑人与本单位存在债务纠纷,行为人占有本单位财物是为了以此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机会,则不宜一律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故意。
  3. 行为人所涉案资金用于公司正常业务,没有非法占为己有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4.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主观故意,根据疑点利益归属于被告原则,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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