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者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对于私营企业能否成为本罪主体,存在不同意见:
- 否定论认为,私营企业是个人投资、经营所得利益归个人所有,其应以个人论,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 肯定论认为,既然私营企业是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是企业的一种,就不能否认它是《刑法》第 271 条中所规定的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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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笔者认为,私营企业按照该企业组织形式,可以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与其投资者不论从人格上还是财产上都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部分私营企业可以具备法人资格,其独立程度更高。根据 1999 年 6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 1 条规定,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才是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但是,2011 年 2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员工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的复函》指出:“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单位’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的单位概念不尽一致,前者是指作为犯罪主体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后者是指财产被侵害需要刑法保护的‘单位’,责任追究针对的是该‘单位’中的个人。有关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要是考虑这类企业因无独立财产、个人与企业行为的界限无法区分;不具备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立法的目的基于保护单位财产,惩处单位内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因此该款规定的‘单位’应当也包括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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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更好地保护私营企业主的合法财产权出发,私营企业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本罪的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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