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车辆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活动中,行为人若预先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实施 “两头骗” 行为 —— 即在获取财产(如租赁车辆、购买房屋)过程中存在欺骗,又在处分财产(如典当车辆、抵押房屋)过程中存在欺骗,其行为性质需结合具体情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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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获取环节的评价
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获取财产控制权的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 例如,虚构正常房产交易假象,隐瞒 “将房屋抵押非法获利” 的真实目的,支付部分房款骗取房屋过户;
- 或虚构车辆租赁用途,隐瞒 “典当车辆套现” 的意图,支付少量租金骗取车辆控制权。
上述行为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使被害人(原权利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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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处分环节的评价
行为人将骗取的财产抵押、典当给他人时,需区分第三方是否为 “善意第三人”:
- 若第三方为善意第三人,且已办理合法抵押、典当手续,其基于担保物权对财产的占有受法律保护,不构成犯罪;
- 若第三方非善意第三人(明知财产为诈骗所得仍参与处分),可能构成侵占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需根据其主观明知程度及行为作用定罪。
“两头骗” 与 “重复买卖” 的核心差异在于行为人对财产是否具有处分权:
“骗取财物后欺骗性处置” 的行为中,财产获取环节的欺骗是认定诈骗罪的核心,因其直接体现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主观意图及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的客观要件;而财产处分环节的行为,主要影响第三方的法律地位(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或共犯),不影响对行为人诈骗犯罪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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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两头骗” 的本质是通过 “骗得财产→骗用财产” 的连贯行为实现非法占有,其中 “骗取财产” 的环节是诈骗犯罪的核心评价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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