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罪与非罪
组织卖淫罪对于卖淫人员的数量有要求,卖淫人员应达到 3 人以上,未达到这一数量要求的不构成本罪。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达到 3 人以上这个数量标准就可以认定为具有 “组织性”,必须结合实际行为来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84.html
如何理解组织卖淫罪中 “卖淫人员在 3 人以上” 的规定?有观点认为是指在指控的犯罪期间,卖淫人员累计达到 3 人以上。也有观点认为是指在指控的犯罪期间,在同一时间段内管理、控制的卖淫人员达到 3 人以上。我们倾向于后一种观点,主要考虑:一是将 “卖淫人员在 3 人以上” 理解为累计达到 3 人以上,将会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组织卖淫罪起点刑为 5 年有期徒刑,量刑起点较高,在刑法中属于重罪,将司法解释规定的 “卖淫人员在 3 人以上” 理解为累计达到 3 人以上,将会放宽组织卖淫罪的成立条件,不当扩大打击面。二是组织卖淫罪的构成应当具有 “组织性” 特征。将单个卖淫人员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等手段整合为 3 人以上的稳定的卖淫团体,并按照相应的纪律、规则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或控制,组织性特征明显。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84.html
何某某组织卖淫改判为介绍卖淫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84.html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1 年 1 月 30 日出生。2016 年 8 月 5 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逮捕。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何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向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84.html
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84.html
2016 年 1 月至 6 月间,被告人何某某多次介绍未成年人李某、万某、秦某进行卖淫活动。其中李某 1 次、秦某 1 次、万某 4 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介绍多名未成年人多次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 5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 1 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84.html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原判认定何某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的定性不当,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提请二审予以改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84.html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何某某具有管理他人卖淫的行为,但李某与秦某、万某的卖淫活动分别在不同时间段,三人无在同一时段的情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何某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鉴于二审期间新的司法解释施行,认定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与以前掌握的标准发生变化,导致原判认定情节严重不当,应当依法予以改判。故改判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 4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 8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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