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观点认为,刑事判决的执行阶段因为不可能再出现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且上述主体无法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产生影响,所以伪证罪只能出现在判决确定之前,包括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而不能发生在执行阶段。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为了有效打击刑罚执行阶段的司法不公和腐败行为,有必要明确伪证罪的适用阶段应当包括刑罚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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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从目前的刑事立法看,伪证罪表述为 “在刑事诉讼中”,从文义理解上,并未排除刑罚执行阶段。且司法实践中,不能绝对排除在刑罚执行阶段需要对有关事实进行侦查(比如对赃款赃物性质的认定等)。因此,可将刑罚执行阶段纳入伪证罪的考察时空范围。但是,必须要受其他条件的限制,比如是否具有伪证罪规定的身份、是否针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