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管理活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诈骗类犯罪的核心特征,具体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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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客体:国家机关的威信
国家机关的威信源于公众对其公共管理职能、权力合法性的信任,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 是这种信任的直接载体。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为时,会让人民群众误以为其不法行为(如骗取财物、索要利益等)是国家机关的 “公务行为”,进而对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产生质疑 —— 例如,冒充警察 “抓赌罚款”、冒充税务局工作人员 “征收违规税款”,都会导致公众对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的执法严肃性产生怀疑,直接削弱国家机关在社会中的权威形象,破坏公众对国家机关的信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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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行使公共管理、执法、服务等职能,形成有序的公务活动体系。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会干扰甚至破坏这一体系的正常运行:一方面,可能导致公众对国家机关的真实公务产生混淆(如误将冒充者的要求当作真实公务指令,拒绝配合真正的执法活动);另一方面,可能迫使国家机关投入额外资源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如针对 “假官员行骗” 事件发布辟谣公告、开展专项核查),间接阻碍正常公务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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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特别注意:尽管本罪行为人可能同时骗取财物(侵犯公私财产权),但财产权并非本罪的核心客体 —— 即使未实际骗取到财物,只要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或正常活动,即可满足本罪的客体要件;而骗取财物仅作为 “谋取非法利益” 的具体表现,服务于对 “国家机关威信及正常活动” 这一核心客体的侵犯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