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以男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典》之 “婚姻家庭编” 第 1041 条第 1、2 款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为了保证这一原则的贯彻执行,《民法典》在 “婚姻家庭编” 一般规定中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重婚是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这说明法律严格禁止违背一夫一妻制原则的婚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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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一原则,在我国,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个妻子,一个女人只能有一个丈夫,无论男女都不允许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如果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构成重婚。重婚行为直接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它不仅使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遭到破坏,而且败坏社会道德风尚,造成社会价值观念混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把重婚规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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