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绑架案件中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审查

对绑架案件中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审查

随着社会经济与信息技术的发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在绑架案件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已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客观性证据。此类证据主要包括视频监控录像(如天网工程录像、案发现场及周边监控)、电子通信记录(如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交换记录、手机录音等。由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易被篡改、伪造,且其真实性直接影响案件定性量刑,审查时需重点围绕 “鉴真” 展开,确保其来源合法、收集规范、内容真实可靠,具体审查要点如下:

一、审查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 “鉴真” 核心:全环节真实性与规范性

“鉴真” 是指通过审查证据的来源、收集、提取、制作、保管、鉴定等全环节,确认证据未被篡改、替换,且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审查时需重点核查以下环节是否符合规范,避免因环节缺失或瑕疵导致证据效力受损:
  1. 来源环节确认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原始来源是否明确:
    • 如视频监控录像需明确拍摄设备的位置、归属(如某小区物业监控、某路段天网设备),是否为案发时段的原始录像,有无剪辑、删减痕迹;
    • 如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需明确来源设备(如被告人或被害人的手机),是否为原始存储设备中的数据,而非复制件或伪造件;
    • 需排除 “来源不明” 的证据(如无法确认拍摄主体、拍摄时间的匿名录像),此类证据因真实性无法核实,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 收集与提取环节审查侦查人员收集、提取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完整的记录佐证:
    • 收集视频监控录像、电子数据时,是否制作《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并附现场照片(如拍摄设备的位置照片、数据提取时的操作照片);
    • 提取电子数据(如手机内存、硬盘数据)时,是否制作《提取数据清单》,明确提取的内容(如聊天记录的时间段、录音文件的名称)、提取时间、提取人员;
    • 对原始存储设备(如手机、硬盘)是否进行固定、封存,有无《封存清单》及封存照片(如贴封条的照片),确保封存后设备未被他人接触、篡改。
  3. 制作与保管环节核查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制作过程是否规范,保管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 如将监控录像刻录为光盘、将电子数据导出为文档时,是否有制作人员、见证人签名,明确制作时间、制作方法(如刻录软件、导出工具),避免因制作过程不透明导致数据失真;
    • 证据保管期间,是否有专门的保管台账,记录保管人、保管时间、调取情况(如是否因鉴定需要调取原始数据),确保证据在保管期间未被替换、损坏。
  4. 鉴定环节若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需通过鉴定确认内容(如录音是否经过剪辑、录像是否有篡改痕迹),需审查鉴定程序的规范性:
    • 鉴定机构是否具备法定资质,鉴定人员是否有鉴定资格;
    • 鉴定时是否提供原始检材(或符合规定的复制件),有无《受理检材清单》《原始证据使用记录》,明确检材的接收、使用、归还流程;
    • 鉴定意见是否明确,是否附有鉴定过程说明(如使用的技术方法、分析过程),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可信度。

二、审查证据的形式要件:完备性与合法性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直接影响其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时需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 签名与盖章

    相关笔录、清单(如《提取笔录》《封存清单》《鉴定意见书》)需有取证人、制作人、持有人(如证据原始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缺一不可;若为单位提供的证据(如物业提供的监控录像),需有单位盖章及经办人签名,明确责任主体。

  2. 全程录音录像辅助

    有条件的案件,应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取证全程的录音录像(如提取手机数据时的操作录像、封存原始设备时的录像),通过全程录像佐证取证过程的合法性,排除 “暗箱操作” 或数据篡改的可能。

  3. 格式与完整性

    审查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格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录像为常见的 MP4、AVI 格式,电子数据为可读取的文档或数据库格式),内容是否完整(如聊天记录无缺页、录音无断章取义、录像无关键片段缺失),避免因格式错误或内容残缺影响证据效力。

三、总结

对绑架案件中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审查,需始终围绕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三大核心,以 “鉴真” 为抓手,通过核查全环节记录、形式要件、辅助证据(如全程录像),确保此类证据未被篡改、伪造,且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只有严格审查每一个细节,才能充分发挥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证明作用,为准确认定绑架犯罪事实、依法惩治犯罪提供坚实的证据支撑。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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