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绑架案件中勘查笔录的审查要点
勘查笔录(包括现场勘查笔录、物证勘查笔录等)是记录绑架案件现场情况、固定物证痕迹的核心证据,其真实性与完整性直接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审查时需重点围绕 “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性” 展开,通过双向验证确保勘查笔录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具体审查维度如下:
一、结合勘查笔录,验证言词证据的真实性
言词证据(如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易受主观因素影响,需通过勘查笔录记录的客观现场情况进行验证,确保言词证据与现场事实一致,排除虚假供述或陈述。具体审查内容包括:
-
验证作案细节与现场勘查的一致性核对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供述的 “作案路线”“案发经过”“行为动作” 等具体细节,是否与勘查笔录记录的现场情况相符:
- 例如:犯罪嫌疑人供述 “从小区东门进入,将被害人强行拽上车”,需核查勘查笔录中 “小区东门是否有拖拽痕迹、车门处是否留有被害人衣物纤维或指纹”;
- 若供述 “在现场遗留作案工具(如尖刀)”,需核查勘查笔录是否记录该工具的发现位置、特征,是否与供述的 “遗留地点、工具样式” 一致,避免供述与现场脱节。
-
结合鉴定意见,验证言词证据与物证痕迹的关联性勘查笔录会记录现场提取的物证(如血迹、毛发、指纹、衣物碎片),需结合鉴定意见进一步验证:
- 审查 “现场提取的物证是否全部送交鉴定”:如勘查笔录记录 “地面有 3 处血迹”,需确认鉴定意见是否对该 3 处血迹均进行检验(如 DNA 鉴定、血型鉴定),有无遗漏;
- 核对 “鉴定意见的检材描述与勘查笔录是否一致”:如勘查笔录描述 “提取的尖刀刀柄有模糊指纹”,鉴定意见需明确 “检材为尖刀刀柄指纹”,避免检材与勘查记录的物证错位(如鉴定的是另一把刀的指纹);
- 若鉴定意见显示 “物证痕迹与犯罪嫌疑人 / 被害人相关”(如血迹为被害人 DNA、指纹为犯罪嫌疑人所留),需反向验证言词证据是否提及该关联(如犯罪嫌疑人是否承认 “持刀接触被害人”),形成证据闭环。
二、结合勘查笔录,验证实物证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
实物证据(如作案工具、被害人财物、现场痕迹物证)是认定案件的关键,需通过勘查笔录确认实物证据的 “来源合法性”“描述准确性”“提取完整性”,避免物证遗漏或与案件无关。具体审查内容包括:
-
验证物证描述与实物 / 照片的一致性勘查笔录会对提取的物证进行详细描述(如 “黑色塑料刀柄尖刀,长约 20 厘米,刀刃有血迹”),需核对:
- 该描述是否与 “物证实物” 或 “物证照片” 完全相符,有无特征偏差(如笔录写 “刀柄黑色”,照片显示 “刀柄银色”);
- 物证上是否留有 “血迹、毛发、指纹” 等生物信息,勘查笔录是否记录这些痕迹的位置、形态,是否已依法提取(如笔录记录 “刀柄有指纹”,需确认是否制作指纹提取笔录、是否送检)。
-
核查物证编号与提取清单的对应性勘查笔录会对现场提取的物证进行编号(如 “物证 1:尖刀,物证 2:被害人手机”),需重点审查:
- “物证编号是否有误”:如勘查笔录记录 “物证 3 为黑色外套”,提取清单却写 “物证 3 为白色外套”,需核查是否为笔误或物证混淆;
- “已提取的物证是否全部列入提取清单”:避免勘查笔录记录 “提取了 3 件物证”,但提取清单仅列 2 件,导致物证来源不明;
- “有无已勘查的物证未提取”:如勘查笔录记录 “现场窗台有可疑脚印”,但未记录 “提取该脚印石膏模型”,需确认是否为遗漏,若该脚印可能为犯罪嫌疑人所留,应要求补充提取并鉴定。
-
补正未鉴定的重要物证,反向印证案件事实对勘查笔录中记录的 “重要物证”(如作案凶器上的毛发、指纹、血迹,犯罪嫌疑人衣服上的血迹、被害人的指甲残留物),若未进行鉴定,需要求侦查机关补充鉴定,通过鉴定结果反证现场情况:
- 例如:勘查笔录记录 “作案尖刀有血迹” 但未鉴定,补充鉴定后若血迹为被害人 DNA,可印证 “犯罪嫌疑人持该刀伤害被害人” 的事实;
- 若犯罪嫌疑人供述 “未接触被害人”,但鉴定意见显示 “其衣服上有被害人毛发”,可直接反驳虚假供述,验证供述的真实性。
三、总结
对绑架案件勘查笔录的审查,核心是 “以客观现场为基准,双向验证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既要通过勘查笔录的客观记录排除言词证据的虚假成分,也要通过实物证据与鉴定意见的反向验证,补正勘查笔录的遗漏或瑕疵,最终形成 “勘查笔录 - 物证 - 鉴定意见 - 言词证据” 相互印证的证据链,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