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如法医病理鉴定、DNA 鉴定、痕迹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是绑架案件中认定关键事实的重要依据,审查时需围绕 “资质合法性、检材规范性、程序合规性、方法科学性” 四大核心维度展开,排除瑕疵或非法鉴定意见,确保其客观真实,具体审查内容如下:
重点核查鉴定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质,避免因资质问题导致鉴定意见无效,核心审查点包括:
- 资质有效性:确认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 “出具鉴定意见的时间点” 是否具备对应鉴定事项的资质(如法医病理鉴定需具备法医类鉴定资质),而非仅核查 “当前资质”—— 实践中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资质过期(如资质证书已超出有效期)仍出具鉴定意见的情况,此类鉴定意见需作为瑕疵证据,若无法补正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 资质范围匹配性:核查鉴定机构 / 鉴定人的资质范围是否涵盖本案鉴定事项(如仅具备 “文书鉴定” 资质的机构,不得出具 “DNA 鉴定” 意见),避免超范围鉴定。
检材(如现场血迹、毛发、指纹、作案工具、被害人尸体组织等)是鉴定的基础,其真实性与完整性直接决定鉴定意见的可靠性,需审查:
- 检材提取的合法性:检材是否从案件现场或关联人员处依法提取,提取过程是否有记录(如勘查笔录、提取笔录),提取人员是否具备资质,有无见证人在场;
- 检材鉴别的准确性:检材是否经过初步鉴别确认与案件相关(如确认 “现场血迹” 为人体血迹而非动物血迹),避免将无关物质作为检材送检;
- 检材保管的规范性:检材提取后是否按规定封存(如使用专用密封容器、贴封条),保管过程是否有台账记录(如保管人、保管时间、流转情况),有无被污染、替换、损坏的可能,确保检材自提取至送检全程 “来源可溯、状态可控”。
鉴定程序是否规范、文书是否严谨,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合法性,需重点审查:
- 委托与送检程序:检材的委托手续是否齐备(如委托鉴定书是否载明委托单位、鉴定事项、检材信息),送检流程是否清晰(如送检人员身份、送检时间是否记录),避免委托事项不明确或送检环节无记录;
- 时间逻辑一致性:核对 “检材提取时间、鉴定受理时间、开始鉴定时间、出具鉴定文书时间” 是否存在逻辑冲突(如检材提取时间为 5 月 10 日,鉴定受理时间却为 5 月 8 日),若存在矛盾需核查原因,排除检材混淆或程序倒置;
- 鉴定过程的合规性:鉴定过程是否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如 DNA 鉴定需遵循《法庭科学 DNA 检验规范》),有无违规操作(如未做平行对照实验、使用过期试剂);
- 鉴定文书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 文书表述是否准确,有无笔误(如将 “血迹 DNA 分型与被害人一致” 误写为 “与犯罪嫌疑人一致”);
- 文书是否包含 “简要案情、检材封存情况、鉴定方法、鉴定结论、鉴定人签名、鉴定机构盖章” 等法定要素,要素不全的需补充;
- 回避原则的适用: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实践中需特别注意 —— 若公安机关鉴定人此前参与了本案的现场勘查(属于侦查人员范畴),后又作为鉴定人出具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违反 “侦查人员不得担任本案鉴定人” 的回避规定,此类鉴定意见无效,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鉴定方法的科学与否直接决定鉴定意见的可信度,需审查:
- 方法的科学性:鉴定所采用的方法是否为行业公认的科学方法,是否有明确的技术标准支撑(如痕迹鉴定是否采用 “比对检验法”“仪器分析法” 等规范方法),避免使用未经验证的非科学方法;
- 检验的全面性:鉴定过程是否对关键检材或部位进行全面检验,避免因检验不完整导致结论偏差 —— 例如:对 “多重暴力致死” 的被害人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时,若仅对致命部位(如头部)进行体表检验,未对次要部位(如四肢、躯干)的损伤情况进行检验,可能遗漏 “被害人先遭受殴打再被杀害” 的关键事实,此类鉴定意见需要求补充鉴定,完善检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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