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淫秽下流的方法猥亵儿童的行为,具体可从行为方式、认定规则两方面明确核心特征:
刑法未对猥亵儿童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需结合司法实践与行为本质综合判断,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 接触式猥亵行为:指行为人通过身体接触实施的淫秽行为,常见形式有:
- 对儿童隐私部位(如生殖器、臀部、女性胸部)的抠摸、抚摸;
- 与儿童发生搂抱、亲吻(超出正常亲昵范畴,具有性暗示或性刺激目的);
- 鸡奸、让儿童为其口淫等直接涉及性器官接触或性服务的行为;
- 其他通过身体接触寻求性刺激的淫秽举动(如强迫儿童触摸行为人隐私部位)。
- 非接触式猥亵行为:随着网络犯罪形态演变,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的非接触式行为也纳入规制范围,典型情形包括:
- 利用网络聊天工具胁迫、引诱儿童发送私密照片、视频;
- 通过视频通话强制儿童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实施淫秽动作;
- 以文字、图像等方式向儿童传播淫秽内容,并诱导儿童进行性暗示互动等。
鉴于儿童对性的认知能力、自我保护能力欠缺,本罪在客观行为认定上存在特殊规则,核心在于不要求 “强制手段”,不依赖 “儿童同意与否”:
- 无需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为前提:与 “强制猥亵、侮辱罪” 不同,本罪不要求行为人通过压制儿童反抗的方式实施行为。即使儿童未受到暴力威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淫秽下流的猥亵行为,即可满足客观要件。
- 儿童的同意与反抗不影响犯罪成立:由于儿童对性的理解能力不足,其 “同意”(如因懵懂、恐惧而未明确拒绝)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同时,即使儿童未表现出明显反抗(如因年龄过小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也不影响对猥亵行为的认定。
- 核心判断标准: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符合 “淫秽下流” 本质,且指向未满 14 周岁的儿童,即满足本罪客观方面要求,无需额外附加其他情节(如造成实际伤害)—— 此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儿童性权益的特殊保护,降低了入罪门槛以严厉打击此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