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的客体特征

猥亵儿童罪的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及身心健康权,是复杂客体的集合,核心在于对儿童身心权益的侵害 —— 儿童作为生理与心理均未成熟的特殊群体,其对性的认知能力、自我保护能力严重不足,猥亵行为不仅会造成身体层面的直接伤害,更会对其心理健康、人格发展产生长期负面影响,甚至扭曲其对性与人际关系的认知,因此法律将此类行为作为重点打击对象。
本罪的犯罪对象明确为儿童,具体包含以下要点:
  1. 对象范围:包括男童与女童,无性别限制,均受法律同等保护,避免因性别差异导致保护漏洞;
  2. 年龄界定:“儿童” 特指不满 14 周岁的人,该年龄标准是法律基于儿童生理发育规律、心理认知水平设定的硬性界限,不满 14 周岁的儿童无论身体发育是否早熟、心智是否看似成熟,均属于本罪保护的 “儿童” 范畴,不因其外在特征改变法律认定;
  3. 保护依据:不满 14 周岁的儿童处于成长关键期,生理机能尚未完善,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对性侵害的抵御与识别能力远低于成年人,属于国家法律重点倾斜保护的弱势群体。猥亵行为对儿童的侵害,本质上是对其身心健康发展权、人格尊严权的严重践踏,必然破坏儿童正常的成长环境,阻碍其身心健康发展,因此法律通过明确客体与对象,强化对该类权益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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