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体特征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体特征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这一客体特征需通过两个核心层面体现:
  1. 结果层面:本罪的成立以 “造成他人死亡结果” 为必要前提 —— 只有当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最终导致被害人生命终结(包括当场死亡、经抢救无效死亡),才意味着他人生命权受到实际侵害;若未出现死亡结果(如仅造成重伤),则未触及本罪的客体核心,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 权利层面:生命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具有不可替代性与不可逆转性。本罪侵犯的 “他人生命权”,指向的是除行为人本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包括行为人自身的生命权(如自伤行为不构成本罪,除非自伤行为侵犯国家或社会法益)。
简言之,本罪客体特征的本质是 “通过死亡结果,体现对他人生命权这一核心权利的侵害”,缺少死亡结果或未指向他人生命权,均不符合本罪的客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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