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中涉金融类案件的具体把握

涉金融类案件的具体把握

此类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散见于各相关领域司法解释之中,主要有:
  1. 彩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 证券、股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2 条第 3 项规定,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3. 信用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 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 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4. 资金支付结算、外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具体把握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司法解释已经有明确规定的,依法认定。
  2. 对于新增行为模式,应严格把握,审慎处理。
  3. 严把证据关和事实关。此类案件的突出问题是证据收集固定难、销售源头查证难、新型案件鉴定难。检察机关对此应予提前预判和应对,必要时可提前介入侦查,及时引导调取重要证据;或引入大数据分析梳理交易关系;或探索犯罪数额认定等的新模式,做到事实认定客观、取证合法有效、定罪依据充分。
  4. 金融类案件涉及范围广、社会危害大,对把握不准的,应当层报请示,不能随意认定或放纵。

票据贴现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业务,只有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金融机构才可以从事票据贴现行为。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的行为,且表现形式多样、情况复杂,涉及代理贴现、倒卖票据、骗取承兑等多方面问题,争议较大。目前,办理相关案件可将以下意见和规定作为参考:
  1.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认为:“根据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以及票据法关于汇票可背书转让的规定,汇票买卖不同于支付结算行为,将二者等同可能会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实践中,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比较复杂,对于单纯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追究刑事责任。”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明确,关于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行为的认定,在具体办理时,要深入剖析相关行为是否具备资金支付结算的实质特征,准确区分支付工具的正常商业流转与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充分考虑具体行为与 “地下钱庄” 等同类犯罪在社会危害方面的相当性以及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严格把握入罪和出罪标准。

关于非法放贷,办理非法放贷案件,应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前实施完成、在追诉期限内的非法放贷刑事案件,按照该意见第 8 条的规定处理,即对于该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 “国家规定” 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 年发布的《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解答》相关精神,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慎用《刑法》第 225 条第 4 项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的兜底条款,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办案中对是否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存在分歧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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