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都属于特殊的诈骗犯罪,具备诈骗的本质特征,但在侵害的客体和具体的行为方式上有区别。
从犯罪客体看,三罪都侵害了他人财产所有权,但存在不同侧重:
- 合同诈骗罪:还侵害国家合同管理制度。
-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则侵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从客观要件看,三罪客观上都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当事人上当受骗、信以为真,“自愿” 地交出财物,但行为方式不同:
- 合同诈骗罪:以签订、履行合同为欺骗手段,将他人预付款、货物、货款或担保财产等财物非法占有。
-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行为人以使用虚假的金融票据或银行结算凭证作为犯罪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票据或银行结算凭证支付合同价款,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会导致三罪在行为方式上互有交叉。按照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对 “以虚假的票据或银行结算凭证支付合同价款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这一个危害行为,只应依据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给予一个刑法评价。
这种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同时触犯了数个刑法规范、形式上符合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的情形,属于理论上的法条竞合。从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关系看,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从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及量刑标准来看,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法定刑重于合同诈骗罪。因此,当出现交叉竞合时,应以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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