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控制几家公司进行围标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

一人控制几家公司进行围标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

实践中存在一人(或一个单位)同时控制或挂靠多个单位,然后以多个单位的名义参加某一工程的投标的情况。表面上,这几个单位都是独立的投标人,实际上,这几个单位都是由一人(或一个单位)在幕后操控,这种情形被称为 “围标”。

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存在 “串通” 投标的前提。如果行为人未经同意而擅用他人名义甚至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参加投标的,即便行为人可能因假冒多人进行投标而垄断了整个投标活动,但因为名义上的多个投标人实际上只是行为人一人,不具备两个以上主体串通的情况,不能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张明楷教授也认为,甲以 A、B、C 三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的,不应认定为串通投标。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18.html

另一种意见认为,一人控制几家公司投标,比与他人的串通更为严重,举轻以明重,当然构成串通投标。司法实务中,一些地方通过相关文件将此种情况作为串通投标的形式。有学者指出,首先,此种情况追究刑事责任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此种情况属于 “以他人名义投标” 的弄虚作假行为。其次,“串通” 行为虽然以参与投标的数个投标人共同实施为前提,但 “串通” 的实质就是数个投标人通过谋划,形成了统一的意志,形式上的数个招标人成为事实上的一个招标人,限制或者失去了招标投标的竞争性。刑法所应关注的是数个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 “串通” 而使招投标失去竞争性,而不在于数个投标人是否被一人控制或者如何控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18.html

我们倾向于认为,一人控制几个单位进行围标的行为,属于串通投标罪中的串通投标行为。首先,这种行为符合 “串通” 投标的形式。甲以 A、B、C 三个单位的名义参与投标时,投标人(《招标投标法》意义上的投标人)是 A、B、C,而不是甲,甲是实质上的投标人(刑法意义上投标人)。正是因为甲的幕后操控,才实现了 A、B、C 三个投标人之间对报价等内容的串通。而且在投标过程中,必然有不同的人分别代表 A、B、C 参与投标过程。在这种情况下,整个投标过程并非甲个人所能完成,甲必然要与 A、B、C 的委托人(可能都是甲安排的)进行串通,甲与 A、B、C 的委托人的串通属于本罪中的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因为甲与 A、B、C 的委托人都属于参与投标活动的人。因此,一人控制几个单位进行围标完全符合串通投标的犯罪构成。其次,这种行为具备串通投标的实质。如前所述,串通的实质就是数个投标人通过谋划,形成了统一的意志,形式上的数个招标人成为事实上的一个招标人,限制或者失去了招标投标的竞争性。一人控制几个单位进行围标,与数个投标人相互串通一样,控制了价格,排斥了竞争。最后,一人控制几个单位进行围标的行为是招投标领域惯常的操纵标价的方式,手段隐蔽,危害性极大,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相反,如果不予刑事处罚,必然产生惩戒漏洞,进而给招投标秩序造成极大破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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