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主观方面证据

主观方面证据

本罪的主观心态为故意,即行为人对其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存在主观明知。具体审查证据包括以下五类:
  1. 犯罪嫌疑人对明知的供述和辩解:应重点讯问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销售涉案标识的动机。若系受他人委托制造、销售,需确认委托人是否出示商标授权证明;若系自行制造、销售,需确认是否获得商标权利人授权。对于辩解称委托人曾出示过商标授权证明的,应向相关人员核实,查明是否存在委托人确有授权或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排除犯罪嫌疑人主观不明知的合理怀疑。
  2. 上下游犯罪嫌疑人、同案人、证人对于明知的指认:若犯罪嫌疑人对明知拒不供述,可通过上下游犯罪嫌疑人、同案人或证人的指认证实。对前述人员,可询问本案犯罪嫌疑人是否与其说起过涉案标识未经授权的情况,或询问其是否将涉案标识未经授权的情况明确告知过本案犯罪嫌疑人。
  3. 客观证据对明知的印证(尤其各类通讯记录):查明犯罪嫌疑人的手机短信、微信、QQ 等通讯工具中,是否提及涉案标识未经授权,或存在 “不是正品”“有问题” 等近似表述,以及规避检查、提示小心等对话内容。
  4. 行为异常性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对行为非法性的认知,会体现在外部行为上。例如有意隐匿与伪造涉案标识相关的生产线、相关收入不记账、聊天中对所涉商品使用代号等行为异常情况,对此可通过讯问、询问、书证、聊天记录等多重证据予以证实。
  5. 犯罪嫌疑人从业经历、前科诉讼情况、文化程度的证据:伪造、擅自制造商标标识一般需要专业印刷工具,因此犯罪主体多为印刷行业从业者。行政法规对印制商标标识的授权有严格程序规范,长期从业者通常对此有所了解;若犯罪嫌疑人曾因同类行为被行政、刑事处罚或涉及民事侵权诉讼、警告,可印证其对本次行为的明知。此外,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也会影响其明知的认定,若犯罪嫌疑人确系文化程度较低、参与度较低、对商标缺乏认知、违法性认识不足,可考虑以缺乏主观故意为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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