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财物的行为

因被勒索给予财物的行为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虽然未明确规定 “被勒索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行为的性质,但参考《刑法》第 389 条的规定可得出以下结论:因被勒索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应认定为行贿行为。
具体可从两方面分析:
  1. 若行为人获得的是正当利益(即应得之利益),则当然不构成行贿;
  2. 若行为人未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也不构成行贿。
由此可见,就该类型的行贿行为而言,“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仅是主观构成要素,同时也是客观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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