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逃税而行贿的定罪处罚,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 一种观点认为,应数罪并罚;
- 另一种观点认为,成立牵连犯,应从重处罚。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这种情况符合牵连犯的成立条件,行贿行为与逃税行为存在方法和目的的关系,两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择一重处罚。
此外,还有两种特殊情况需加以区别:
- 行为人主观上出于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以达到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其不征、少征税款的目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未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在账簿上弄虚作假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款,其少缴、不缴税款是通过税务人员的渎职行为得逞的,对这种情况只能定行贿罪,不构成逃税罪。
- 行为人实施逃税行为后,为逃避税务、司法人员的追究而行贿。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两个犯意(逃税的故意和行贿的故意),且两个犯意之间无联系;客观上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逃税行为和行贿行为),且两个行为之间也无联系,对此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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