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王某华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但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讯问录音录像的,对有关证据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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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华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但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讯问录音录像的,对有关证据应当如何处理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4-04-1-356-001 / (2015)冀刑二终字第1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年07月01日
审理程序:二审

二、关键词

刑事;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证据排除;讯问录音录像

三、裁判要旨

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但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讯问录音录像的,对有关供述是否予以排除,应当根据案件情况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具体规则如下:
  1. 核心判断标准: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初衷是保障供述自愿性与真实性。办案机关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供述非法,若其他证据能证明供述系被告人自愿作出、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应认可其合法性。
  2. 裁量平衡原则:当前执法环境下,要求所有刑事案件讯问全程录音录像难以一步到位,若对未提供录音录像的情形一律排除供述,标准过于严格。但办案单位未依法录音录像或未提供,且无法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的,有关证据应当排除。
  3. 排除后的处理规则:排除非法证据后,需区分案件事实认定情况作出裁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有罪;证据不足的,作无罪判决;部分事实清楚的,仅认定该部分事实。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华、胡某辉、陈某携带198.24克冰毒,由陈某驾驶王某华租赁的轿车从四川省德阳市前往河北省保定市。次日上午,王某华、胡某辉携带其中100克冰毒至保定市蠡县县城,卖给朱某军(在逃)。
2013年9月12日凌晨,保定市清苑县公安人员在保定市某花园酒店抓获王某华、胡某辉、陈某,当场查获剩余冰毒98.24克。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保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某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王某华提出上诉,辩解理由为: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本案仅出示2014年3月10日以后的讯问录音录像,相关证据应予以排除;其未参与贩卖毒品,请求改判无罪。其辩护人提出相同辩护意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冀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王某华的判决。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王某华被送交看守所前的供述是否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以及排除后案件事实能否认定。具体分析如下:
  1. 特定供述的排除:王某华两次认罪笔录均形成于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前,其入所后即翻供称原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因王某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法律规定,讯问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本案中,侦查人员仅出具书面取证合法证明,未依法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故王某华在被送交看守所前的供述不应作为定案证据。
  2. 排除后的事实认定:尽管部分供述被排除,但结合以下证据仍可证实王某华的犯罪事实——毒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搜查录像、鉴定意见;证人李某志、顾某军的证言;酒店入住登记表;同案被告人胡某辉、陈某的供述。上述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王某华与他人共同驾车携带毒品至保定贩卖的事实,故其“未参与贩毒”的辩解不能成立。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三)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2. 裁判文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2014年12月1日)
3. 裁判文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2015年7月1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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