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寻衅滋事案——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与抢劫罪的界分规则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4-05-1-269-002
案由:刑事/寻衅滋事罪
审理法院: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年5月14日
一审案号:(2019)赣0826刑初72号
二、关键词
刑事;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强拿硬要;轻微暴力;少量财物
三、裁判要旨
“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与抢劫罪均可能具备“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的“两个当场”特征,极易混淆,核心界分需围绕以下要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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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与威胁程度是核心区分标准:抢劫罪的暴力、威胁需达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或不知反抗”的压制性程度,这是其严重侵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本质体现;而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的暴力、威胁多为轻微程度,未达到上述压制性标准,社会危害性未达抢劫罪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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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量多维度因素准确定性:对于成年人或成年人带领未成年人实施的当场强抢少量财物行为,需结合犯罪动机(是否为逞强耍横、寻求刺激)、暴力威胁方式与程度、作案环境与细节、财物数量、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评价。不应仅凭“当场取财”特征一概认定为抢劫罪,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以该罪定罪更符合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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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与动机的辅助区分作用:寻衅滋事罪常表现为“以大欺小、以多欺少”,对象可能具有一定针对性(如未成年人),动机侧重恃强凌弱;抢劫罪则更侧重以非法占有财物为唯一核心目的,对对象的选择相对随机,暴力服务于取财目的。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本案围绕顾某带领未成年人强拿硬要中学生财物的行为定性展开,核心争议为“构成抢劫罪还是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具体涉案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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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谋与参与人员:2018年11月17日凌晨,顾某带领张某等五名未成年人(均被检察机关不起诉)商议“抓骆驼”(即找目标强要钱款)用于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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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作案事实: 凌晨1时许:在泰和县某网吧,以借口将四名中学生骗至门口,采用扇耳光、搜身方式强要钱财,经讨价还价后强拿三名学生共计90元,钱款用于买水、烟、槟榔等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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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2时许:在另一网吧骗出一名中学生,围住后搜身并言语威吓,强拿其身上20元,经学生恳求返还4元,剩余钱款用于买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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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4时许:返回首次作案网吧,围住中学生涂某强拿900元,经涂某恳求返还100元,剩余钱款用于吃宵夜、买烟等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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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与危害后果: 从轻情节:顾某主动投案,规劝同案人张某等投案;家属代为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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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后果:被害中学生均不同程度留下心理阴影,学习和生活受到影响。
(二)诉讼进程与判决结果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赣0826刑初72号一审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罪名界分”“共同犯罪认定”“量刑情节”展开论证,最终认定顾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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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抢劫罪,认定寻衅滋事罪的核心依据: 暴力程度未达抢劫罪标准:顾某等人采用的扇耳光、言语威吓等手段,属于轻微暴力与威胁,未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与抢劫罪的严重暴力特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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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与行为细节体现寻衅特征:顾某“以大欺小、以多欺少”带领未成年人针对中学生作案,强拿过程中存在“讨价还价”“应恳求返还部分钱款”等细节,反映其动机为恃强凌弱、逞强耍横,而非单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唯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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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数量与社会危害性匹配寻衅滋事罪:涉案钱款单次数额小(最高900元,且返还部分后实际占有800元),整体社会危害性未达抢劫罪的严重程度,以寻衅滋事罪定罪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纠正公诉机关抢劫罪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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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认定: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核心作用,包括提议犯罪、决定分工、积极实施行为、支配犯罪所得及决定钱款处理,符合主犯的认定标准,应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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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的综合适用: 法定从轻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首)、协助抓捕同案犯(一般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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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从轻情节:认罪悔罪、退赔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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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调节情节:纠集多名未成年人犯罪、侵害对象均为未成年人,且造成被害学生心理阴影,社会影响恶劣,故从严把握从轻幅度,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六、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第六十七条(自首)、第六十八条(立功)
2. 裁判文书: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6刑初72号刑事判决(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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