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吕某某、程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 高空抛物案件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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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程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 高空抛物案件的定性

案例信息

2024-03-1-181-001 / 刑事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21 / (2023)鲁 16 刑终 102 号 / 二审

关键词

刑事;过失致人重伤罪;高空抛物罪;致人重伤

裁判要旨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以高空抛物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断。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21 年 8 月 19 日,山东省德州市某丰搬家有限公司接受雇佣,派遣员工被告人吕某某、程某某到渤海某公司搬运棉被等物资。当日上午 9 时 40 分许,吕某某、程某某驾驶厢式货车到达渤海某公司,将车辆停放在存放物资的一幢三层办公楼西侧、一楼楼道门口处,后进入该楼道入口正上方三层的一个房间内打包棉被等物资。

期间,吕某某、程某某先将 10 床棉被打包后从该房间西侧窗户抛掷至楼下,见楼下无人后,二人又打包 20 床棉被向楼下抛掷,恰遇被害人胡某某步行至此,被棉被砸伤,造成胸椎骨折脱位并脊髓损伤、肋骨多处骨折等损伤,经鉴定胡某某伤情为重伤一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05.html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9 日作出(2022)鲁 1691 刑初 152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吕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被告人程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德州某丰搬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损失 80.109464 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吕某某提出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作出(2023)鲁 16 刑终 10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程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吕某某、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吕某某、程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造成经济损失,因二人系执行工作任务期间造成胡某某损害,依法应由用人单位德州某丰搬家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二百三十五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05.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 号)第五条第一款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05.html

一审: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 1691 刑初 152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3 年 6 月 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05.html

二审: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 16 刑终 102 号刑事裁定(2023 年 8 月 21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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