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琴与王某明、唐某豹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是,因出租人原因导致对承租人经营造成一定影响的,可酌情减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 解除王某明与唐某豹于 2013 年 8 月 21 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唐某豹立即腾空位于南昌市 XX 路与 XX 路交界处的房屋;
- 唐某豹、熊某琴向王某明支付拖欠租金 304200 元,利息及违约金共计 44989 元(欠付租金、利息及违约金暂算至 2015 年 5 月 29 日,租金、利息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腾退为止),共计 349189 元;
- 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由唐某豹、熊某琴承担。
2011 年 11 月 1 日,城建公司将南昌市 XX 路与 XX 路交界处的房屋(系某农民公寓还建房裙楼部分物业,建筑面积为 2203.7㎡)租赁给投资公司,用途为商业及办公场地使用,租赁期限为十年;约定将场地擅自转租给其他人,视为投资公司违约,城建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不退还押金,城建公司同意除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09.html
房屋租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09.html
- 第一个年度段(二年)自 2013 年 8 月 30 日至 2015 年 8 月 29 日止,每季度租金为 70200 元,年租金为 280800 元;
- 第二个年度段(二年)递增 10%,自 2015 年 8 月 30 日至 2017 年 8 月 29 日止,每季度租金为 77220 元,年租金为 308880 元;
- 第三个年度段(二年)递增 10%,自 2017 年 8 月 30 日至 2019 年 8 月 29 日止,每季度租金为 85020 元,年租金为 340080 元。
一、解除原告王某明与被告唐某豹于 2013 年 8 月 21 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09.html
二、被告唐某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位于南昌市 XX 路与 XX 路交界处房屋(象湖农民公寓还建房裙楼部分物业的二楼,建筑面积为 1300㎡)腾退给原告王某明;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09.html
三、被告唐某豹、熊某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明租金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 349189 元(2015 年 5 月 30 日以后的租金及违约金计算至被告唐某豹腾退时为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09.html
四、被告唐某豹交纳给原告王某明的押金人民币 100000 元归原告王某明所有,不予退回;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09.html
五、驳回原告王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09.html
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五项;撤销第四项;变更第三项为 “唐某豹、熊某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某明至 2015 年 8 月 29 日的租金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 319389 元;唐某豹、熊某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某明自 2015 年 8 月 30 日至实际腾房时止租金(按每月 25740 元计算)”。
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唐某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位于南昌市 XX 路与 XX 路交界处房屋(某农民公寓还建房裙楼部分物业的二楼,建筑面积为 1300㎡)腾退给王某明;唐某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明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359600 元,熊某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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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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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豹、熊某琴能否免除租金,并要求王某明、城建公司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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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案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王某明、城建公司虽提交了南昌市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青云谱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青云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文件,但未能提交涉案房屋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再审中,熊某琴提交的南昌市青云谱区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涉案房屋未在该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院在再审审查期间,向青云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调查了解到,涉案出租房屋所属建设项目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即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综上,可以认定本案涉案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唐某豹与王某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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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某豹、熊某琴能否免除租金,并要求王某明、城建公司赔偿损失
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因此,对唐某豹、熊某琴要求免除租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 条(本案适用的是 2009 年 9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
- 一审: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三初字第 93 号民事判决(2015 年 9 月 21 日)
- 二审: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三终字第 266 号民事判决(2016 年 3 月 23 日)
- 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再 101 号民事判决(2016 年 12 月 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