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与贵州省某煤焦化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关键词:民事、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生态修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4.html
裁判要旨:
- 对同一赔偿义务人的行为造成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各赔偿权利人可以与赔偿义务人一并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应予支持。
- 法院审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时,应将生态环境修复目标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综合审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是否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经审查协议存在不符合确认情形的,法院应秉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为当事人创造重新磋商机会,指导当事人通过磋商完善协议内容使之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并依法予以确认,推动实现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案例详情:
2021 年 11 月,贵州省某煤焦化公司洗脱苯工段贫油冷却器发生破裂,造成洗油进入循环冷却水系统,并渗漏至土壤,随后随地下水迁移,最终流入小黄泥河,造成上下游贵州省、云南省河段水体污染。经鉴定,洗油中含有 2 - 甲基萘、联苯等有毒物质。2023 年 4 月 14 日,生态环境部公布调查结果,认定本次事件为该煤焦化公司洗油泄漏引发的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洗油泄漏总量约 96.15 吨,小黄泥河、黄泥河共计约 123 公里河道水质受到影响,本次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费用共计 6029 万元。本案所涉相关刑事犯罪另行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4.html
因本次污染事件跨贵州、云南两省行政区域,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贵州省某煤焦化公司就洗油泄漏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开展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后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发现,三方先期达成的赔偿协议存在生态修复费用表述有误、强制执行申请标的约定不明确等瑕疵,不符合直接司法确认条件。为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法院组织召开听证会,组织三方再次磋商补正协议存在的瑕疵,完善后的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法定条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4.html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1 月 14 日作出(2023)黔 02 民特 69 号民事裁定,依法确认案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合法有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4.html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申请人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与贵州省某煤焦化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4.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05 条、第 206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4.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 20 条、第 21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4.html
一审: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 02 民特 69 号民事裁定(2023 年 11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