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顺诉遵义某泉水有限公司等商标合同纠纷案 —— 商标许可授权方应保证许可商标的有效性
案例信息
2023-09-2-147-004、民事、商标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1.09.29、(2021)最高法民申 4022 号、再审审查
关键词
民事、商标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注册、商标续展
裁判要旨
公司注册前以股东名义申请的商标,在公司成立后,公司有义务及时办理商标转让和续展手续,以保证许可合同标的商标权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许可的可能。否则,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遵义某泉水有限公司(下称遵义某公司)设立前,由公司股东名义申请注册 “冰极零” 商标,各方约定遵义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该商标所有权自动归属遵义某公司。但该公司成立后未及时办理商标转让、续展手续,直接将 “冰极零” 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双方履行过程中引发纠纷。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冰极零” 商标注册时遵义某公司尚未设立,股东王某刚、蔡某利、冯某明、申某明注册该商标的初衷即为设立后的遵义某公司使用,可认定遵义某公司有权使用并对外许可该商标;遵义某公司不存在足以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与法定解除事由,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作出(2019)黔 03 民初 700 号民事判决,驳回江某顺全部诉讼请求。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审理过程中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且遵义某公司履约期间存在违约行为,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作出(2020)黔民终 362 号民事判决:
- 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 03 民初 700 号民事判决;
- 江某顺与遵义某公司 2007 年 7 月 8 日签订的《合同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 遵义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江某顺 245000 元;
- 赵某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驳回江某顺其他诉讼请求。
遵义某公司、赵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二审事实认定不清,己方不存在违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 4022 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涉 “冰极零” 商标虽登记在王某刚、冯某明、申某明、蔡某利四名股东名下,但原审已查明,四名股东申请注册商标的真实目的是供后续设立的遵义某公司使用,二审认定案涉许可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案涉合同约定江某顺可使用 “冰极零” 商标长达三十年。遵义某公司作为许可授权方,负有与四名股东办理商标转让、按期完成商标续展的合同义务,必须确保许可标的商标权属合法、具备许可使用基础。现 “冰极零” 商标十年注册有效期届满未续展,不再受法律保护,案涉合同丧失继续履行的客观基础。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75.html
同时合同第十二条明确约定:遵义某公司违约的,需退还 15 万元商标许可费,并按照江某顺当年利润累加赔偿剩余许可年限损失。二审参照每年 5000 元许可费标准,以 30 年约定许可期扣除已履行 11 年计算赔偿总额,酌定遵义某公司赔偿 245000 元,符合合同约定,裁量结果并无不当。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75.html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本案适用 1999 年 10 月 1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75.html
一审: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 03 民初 700 号民事判决(2019 年 12 月 12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75.html
二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 362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6 月 11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75.html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 4022 号民事裁定(2021 年 9 月 2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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