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物权纠纷项下的第二级案由。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或者限制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用益物权是与所有权、担保物权并列的物权类型,所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其列为第二级案由。用益物权纠纷案由项下根据常见的用益物权的类型列出了12个第三级案由,这12个第三级民事案由基本上涵盖了用益物权纠纷类型。这次案由规定主要增加了“土地经营权纠纷”和“居住权纠纷”2个第三级案由。但不排除其他法律会创设新的用益物权类型,如果有其他用益物权类型,可以适用第二级案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31.html
用益物权作为所有权利用的一种方式,其权利的取得必然要依一定的方式。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用益物权的取得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行政许可;二是通过合同约定;三是基于继承、法院裁判等事实。行政许可的用益物权即使有合同存在,权利的取得也取决于行政机关的审批,此类用益物权的设立实际上就是行政决定的结果。《民法典》规定的特许物权如海域使用权、养殖权、采矿权、探矿权、捕捞权等均属于此类,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也属此列。行政许可类用益物权因取得发生的争议一般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处理,有的依法律规定可能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此应当特别注意,用益物权纠纷项下的民事案由不适用于这些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31.html
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的用益物权,其权利的设立通常采用合同加登记的方式,但根据具体用益物权的不同,登记的效力有的是对抗主义,如地役权的取得,有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有的仅以合同生效即可取得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在这里要特别强调,处理这些用益物权之合同纠纷时,应当区别单纯的合同纠纷,还是用益物权纠纷,分别适用合同纠纷案由和用益物权纠纷案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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