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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及其法律控制是现代各国和地区公司法正在形成和发展的制度,也是公司法学正在发展和不断创新的理论。在我国,关联交易广泛地存在于公司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之中,对于经济活动的运行以及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关系到公司企业的正常运转,也关系到营商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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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关联交易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内涵及形式进行定义。按照《公司法》第216条第4项的定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民法典》第 84 条也明确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断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核心判断标准即看该交易是否公平。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发展。不正
常的关联交易,指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利用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公司与自己或者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利益的交易,以达到挪用公司资金、转移利润的目的,严重损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利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58.html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保护投资者权益也是我国《公司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为进一步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五)》,并于2019年4月29日正式施行,对《公司法》第21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进行进一步解释,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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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58.html
因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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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58.html
处理公司关联交易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84条、《公司法》第21条、第216条第4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1条、第2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258.html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公司法》第21条明确了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民法典》第84条在《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将适用范围扩展到全部营利法人处理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要特别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的规定中,将关联交易分为两个层次规范:第一个层次是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内部赔偿责任;第二个层次是否认关联交易相关合同的效力。对于关联交易的内部赔偿责任问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即使履行了法
定公司决议程序,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实践中,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中,当事人以其行为已经履行了合法程序进行抗辩,但如果仍旧违反公平原则,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依然可以主张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考虑到实践中关联交易行为人往往实际控制公司意志,此种情形下公
司本身很难作为原告主动主张赔偿责任,而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股东在相应情况下可以提起代表诉讼,给中小股东提供了追究关联人责任的救济渠道,以保护公司和自身的利益。对于否认关联交易相关合同的效力问题,该司法解释也实际扩展了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将之扩大到关联交易合同的确认无效和撤销纠纷中。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
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如果行为人控制公司意志,导致公司自身无法作为原告主动主张赔偿责任,符合条件的股东通过股东代表诉讼向关联交易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的,同样,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把握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类案件的审理,要紧紧围绕两个判断标准,即“通过关联关系”和“损害公司利益”,以此来判断是否存在违法关联交易。对两个标准的把握,可通过交易主体、交易动机、交易行为、交易结果四个要件来具体判断:(1)交易主体。关联交易主体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两类,前者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代表,后者以母公司或控股公司为代表。(2)交易动机。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关联交易的目的是否正当,交易动机是否出于诸如操纵市场、转移利润或财产、虚假报表、逃避税收等恶意,这对于判断关联交易的效力十分重要。(3)交易行为。《公司法》所规制的关联行为主要是指关联交易中的非常规交易行为,即关联交易主体滥用集中管理、股权分散或者事实上对公司的控制力,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该行为通常表现为关联公司之间就收益、成本、费用与损益的摊计不合理或不公正。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在于,任何认定交易行为是否属于非常规的交易行为,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参照市场交易惯例,并参考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4)交易结果。关联交易人的交易行为应当给公司带来现实的或者明显可能发生的损失。
还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发生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之时。如果该等关联方损害了公司利益,但并非利用关联交易的形式,则不属于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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