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八十四条:证据保全

第八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 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 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 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 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9.html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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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9.html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 依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护的行为。 证据保全有助于保护 可能被破坏或灭失的证据,能够保障和落实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权和证据提出 权,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法院公正裁判,促进纠纷的和解,在民事诉讼中 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证据保全适用的阶段不同,可以将证据保全分为诉讼证 据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 诉讼证据保全是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是当事人起诉之前进行的证据保全。 诉讼证据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在适用情形、管辖、程序和救济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大多数大陆法 系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都明确规定证据保全包括诉讼证据保全和诉前证据 保全,并在具体规定中体现了两者的区别。 2012 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74 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这一规定确立 了诉讼证据保全制度,但对于诉前证据保全没有明确规定。 1999 年颁布的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随后修改 的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再次确认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2012 年修改 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建立起统一的、普遍适用的民 事诉讼证据保全程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9.html

一、诉讼证据保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9.html

诉讼证据保全,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取得的情况下,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护的行 为。 本条第 1 款主要规定了诉讼证据保全的启动主体和条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9.html

根据本条第 1 款的规定,诉讼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有两种途径:一是依 当事人申请而启动,二是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 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诉讼证 据保全程序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通例。 根据本法第 67 条的规定,当事 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需要承担 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只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 者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介入。 如果当事人不进行申请,意 味着他不需要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当然也无须采取保全措施。 只有在人民法 院认为必要时,才可以在当事人不申请的前提下,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 措施。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9.html

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应当以下列条件作为前提: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9.html

首先,只有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才能采取诉讼证据保全措施。 在诉讼开始 之前,当事人只能提出诉讼证据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也不得主动采取证据保 全措施。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9.html

其次,被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有联系。 如果与案件待证事实 没有任何联系,就没有保全的必要。 但应当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只需要审查 所要保全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在形式上具有关联性即可,而实质上的关联性如何以及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所具有证明价值的大小和强弱则需要等到 庭审质证之后才能得出结论,在诉讼证据保全程序中无法做到。

最后,须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所谓证据可能灭失,有的是 由客观原因引起的,比如,作为证据的物品由于自身原因可能腐烂、变质,证 人因年迈或者疾病等即将死亡等;有的是由主观原因引起的,比如当事人或 者第三人对证据材料可能故意毁损等。 所谓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是指证据虽 然不至于灭失,但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来获取它会遇到相当大的困难或 者成本过高,比如,证人即将出国留学或者定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会回国等。

二、诉前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 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依利害关系人申请对证据予以调查 收集和固定保护的行为。 1999 年颁布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首次在法律中 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其第 13 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 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规定了诉前证 据保全制度。

根据本条第 2 款的规定,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才能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 在利害 关系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可以防止证据的灭失或 者难以取得,避免进行诉讼或者仲裁后的后续举证困难,也可以使欲主张权 利的人在起诉或者仲裁前即能收集到相关证据,从而有助于当事人清楚了解 争议事实的实际状况,进而更能接受调解或者和解,促进纠纷的顺利解决。

同时,通过诉前证据保全,在进入诉讼或者仲裁后双方当事人就某些争议事 实能更快达成一致,审理时能减少争点,实现诉讼或者仲裁经济的目的。

第二,须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由于尚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所以 还不存在当事人,只能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民 事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纠纷的人。 是否属于利害关 系人,应当由人民法院审查判断予以确定。

第三,须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这里与诉讼证据保全相比,多了一个情况紧急的条件。 这是考虑到纠纷尚未进入诉讼或者仲 裁程序,为避免相关利害关系人滥用诉前证据保全措施,损害其他人的合法 权益,增加了“情况紧急”的条件,强调只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 得,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证据保全就可能使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的情 况下,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否则,就应当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 中申请诉讼证据保全。 是否情况紧急,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实践具体情况进 行分析判断。

第四,须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申请。 由于尚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案件管辖法院无法确定,为便于 利害关系人保护其合法权益,也为了便于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本款 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三类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即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 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当然,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 当依照其规定,比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13 条就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 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根据本条第 3 款的规定,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 全的有关规定。 本法中的“保全”与证据保全具有相似之处,本法第九章对 保全已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因此,本条对于证据保全仅作了较为原则的 规定,其他程序的内容,可以参照适用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比如,根据本法第 九章第 104 条第 3 款的规定,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后 30 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同样,对于诉前证据保全,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30 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也应当解除证据保全。又如,根据本法第九章第 108 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 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同样,证据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也应当赔 偿被申请人因证据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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